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9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黄耀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三路北,金湾大厦**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卫青,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翔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街道上海路南西宁路****
法定代表人:阚兴宝,经理。
被执行人:阚兴宝,日照翔飞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邵泽霞,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山海五路中段西黄家庄村段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立彬,经理。
被执行人:张立彬,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杜桂淑,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悦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连。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连云港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卫青、日照翔飞物流有限公司、阚兴宝、邵泽霞、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张立彬、杜桂淑、日照悦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日照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卫青、日照翔飞物流有限公司、阚兴宝、邵泽霞、山东广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张立彬、杜桂淑、日照悦家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夏培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