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祥飞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悦家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阚兴宝。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祥飞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悦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6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阚兴宝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为60×××85的银行存款23000元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账号:81×××7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