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方圆笼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33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日照方圆笼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被执行人:日照鼎业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方圆笼具有限公司、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鼎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执行的法律裁判文书生效后,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给上列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或落实以下执行线索:一、本院于依法通过网络查询了上列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二、本院依法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三、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日照方圆笼具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24121元由被执行人日照方圆笼具有限公司承担。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较长,本院认为应当予以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方圆笼具有限公司、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鼎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2019)鲁1102执330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全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