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1102868401191F。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北、金湾大厦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371796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骏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国际大厦1号楼4单元20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314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悦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连云港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909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烟台路御景东方。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日照骏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骏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悦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因查封期限届至,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2016)鲁1102民初5768号民事裁定书对**所有的位于日照市烟台路东丽城花园010号楼1单元601号、701号、2单元105号(产权证号20060420039、日山国用2008第250号)房产的查封。
二、续行(2016)鲁1102民初5768号民事裁定书对***、***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北烟台路东御景东方008幢02单元601号、008幢01单元-131号(产权证号20130607002、20130607002-1)房产的查封。
三、续行(2016)鲁1102民初5768号民事裁定书对***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曲路北昭阳路西瑞园名城005幢03单元302号、005幢03单元03号(产权证号20100805089、日国用2012第003755)房产的查封。
四、续行(2016)鲁1102民初5768号民事裁定书对**所有的位于日照北路东侧5#B503(产权证号803490011、日东国用2006第040019号)房产的查封。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履行完毕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予查封届满前10日申请续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