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33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日照鼎业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方圆笼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立民。
被执行人:左霞。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鼎业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方圆笼具有限公司、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鲁1102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线上查控情况:被执行人左霞名下有一笔25104.14的银行存款,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25104.14元转为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有鲁L×××××牌奥迪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三、本院线下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北、××广场西(海曲文化大厦)的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11×××的房产和日国用(2015)第009×××号土地,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现场调查,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3日限制上列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由本院依法处理。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全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