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69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乳山市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金苹果小区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仇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诉被告乳山市南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