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乳城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仇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中吉诉被告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中吉诉称,原告系被告职工。2012年9月11日,原告因工受伤,后被乳山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劳动功能障碍为拾级。2014年4月,被告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原告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但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伤残补助金2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
被告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只同意给付原告10000元,不同意给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职工。2012年9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10月18日,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2012年12月31日,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拾级。后被告领取了原告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另查明,原告受伤时,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本案经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书证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因工作受伤,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拾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应享有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被告领取了原告应享有的伤残补助金,造成原告损失,应将该伤残补助金21000元返还原告。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计算至判决执行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乳山市南江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中吉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丛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