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他1号
申请执行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周成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911执1902号。现本院研究决定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911执1902号案件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刚
审判员 张宗强
审判员 刘庆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