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585号
原告:泰安市岳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夹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0HF48L。
法定代表人:吴延安,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燕,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聪,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赵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06343881W。
法定代表人:张俊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
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岳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市岳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寿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春晓
书记员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