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衡正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91民初364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衡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延安。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衡正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