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472号
原告:泰安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水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军,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忠。
原告泰安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泰安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中宇经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