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特15号
申请人: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徂汶景区滨河片区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入钊,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申请人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泰安衡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胜
审 判 员 邢友峰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荣艺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