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10007号
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花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孙乾辉
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