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花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花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10007号
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花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孙乾辉
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