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6民初4095号
原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民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693518717W。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南苑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中原花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425220943。
住所地潢川县环城东路阳光花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民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花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民分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民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原花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民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