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0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执行人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云南省昭阳区昭阳大道134号。
被执行人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云南省昭阳区东后街10号。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602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判决书确定的欠款316339.57元,其中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为86512.40元,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为229827.1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已给付全部欠款316339.57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云0602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