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624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月11日,汉族,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被执行人: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昭阳区东后新街10号.
组织机构代码:21699207-X.
法定代表人:郭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635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0624执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申请执行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未受偿标的额163507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将义务款163507元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关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放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万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