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韩洪、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24执恢第94号
申请执行人:韩洪,男,生于1978年1月11日,汉族,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被执行人: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昭阳区东后新街10号.
组织机构代码:216992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韩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635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0624执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韩洪申请执行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未受偿标的额163507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将义务款163507元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关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放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万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