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24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昭阳区东后街10号。
组织机构代码:2169920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0624执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受偿标的额138956.50元。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决定依职权恢复大关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昭通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剩余义务款138956.5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关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