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恢43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大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市宝塔区大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大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1144814.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0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370元。2020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大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标的1144814.25元。一、由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大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已支付,剩余案件款844814.2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大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二、案件受理费12370元,案件执行费20053元由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恢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 森 虎
审判员 秦 志 鹏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海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