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恢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8411425Q,住所地: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胜元,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1110138李胜元,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1110138。

被执行人:***,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被执行人李胜元妻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被执行人李胜元妻子。

***申请执行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000元及1000000元本金的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本金200000元按月利2%从2012年6月2日起计息;本金400000元按月息2%从2018年4月8日起计息;本金4000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3年3月2日起计息,应扣除已付利息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工程款收入,本院依法予以扣留。2020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阐明被执行人***已私下给付500000元,剩余100000元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期限较长,故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2019)陕0602执恢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刘 森 虎

审 判 员 秦 志 鹏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海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