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恢3号
王建国、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元、***: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60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200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说明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再无任何纠纷。执行费172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恢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