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恢2号
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602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2万元,案件受理费11416.5元、执行费166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2万元,案件受理费11416.5元、执行费16619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说明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再无任何纠纷。执行费1661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恢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