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贺艳,女,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8091047

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841142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贺艳申请执行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贺艳支付拖欠工程款417971元案件受理费3785元及执行费6169元由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贺艳202194元,并交纳执行费6169元。剩余案件款本院依法向陕西省子长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扣留。2019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贺艳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森虎

审判员   淮文杰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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