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19)陕0602执916

 

   申请执行人贺艳,女,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8091047

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841142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贺艳申请执行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6**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贺艳支付工程款417971元及执行费6169元。因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单位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延安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森虎

审判员      

审判员   淮文杰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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