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1327号
原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9号2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08729F。
法定代表人:何光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瑞,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楚樵,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2613XL。
法定代表人:李天富,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1800.00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于 利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院印)
法官 助理  刘琳妍
书 记 员  高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