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8891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德消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55号2楼C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22922X4。
法定代表人:董健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凌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礼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59387。
法定代表人:张永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2613XL。
法定代表人:李天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月,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凯德消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原告上海凯德消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德消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德消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83.84元,减半收取62041.92元,由原告上海凯德消防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畅
书 记 员 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