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12民初7795号
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5970039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6462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2613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企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华企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市地产集团、城市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华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7530.98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5301307.88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207530.9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违约金,以530130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请金额207530.98元变更为1634710.39元,5301307.88元变更为5144843.64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原告与二被告就北部新区金州小学校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将北部新区金州小学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2015年11月6日原告进场施工,2017年8月10日施工完成并移交给二被告实际使用。2019年4月12日作出工程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106026157.60元。此时被告应当支付至该审定金额的95%即100724849.72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00517318.74元,尚欠工程款未付。另5%的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早就成就,被告仍未退还。原告遂起诉。
被告重庆市地产集团、城市建设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案涉工程款结算金额尚未确定,且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发包人委托结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预结算审核,暂定结算审核金额经第二次审计结算,最终的合同金额以第二次审计认定的结算金额为准。案涉工程目前正在进行二审审计,故案涉工程款结算金额尚未确定。2.工程质量保修书第6条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以最长的5年计算)满后,将剩余的保修金退还给承包人,因此根据约定质保金尚未达到退还期限。总工程款需等质量保修金期满后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目前无应付欠付工程款,已超额支付。余2713113.06元的质量保修金未到支付期限。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两江新区金州小学校房屋实物移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定案表、工程质量保期满核查表、金州小学项目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会议纪要、转账凭证、关于对《北部新区G分区金州小学》项目防水工程造价确认的说明、金州小学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重庆市地产集团作为发包人、项目业主,城市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代理业主,四川华企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部新区金州小学施工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重光片区G25-2地块;5.工程内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初装修、电气设备安装、给排水安装、消防设施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挡墙等;按提供的招标施工图;最终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为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79006795.99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以银行转账支票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付款时间以发包人票据进行或承包人签收票据时间为准。(1)支付条件为在所计量工程质量合格、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开具发票且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具本项目专用账户的前提下,经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总额的70%。支付的进度款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70%后暂停支付,经承包人、监理、跟踪审核单位对工程量并确定无误后报发包人批准,可支付至实际完成进度款的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经监理、跟踪审核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且签字认可作为暂定审核结算价后1个月内,发包人再支付到该暂定审核结算价的85%。(3)待审计完毕后,以审计报告审定金额或审计备案认可的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款,再支付到最终结算价款的95%。(4)留国家审计审定金额5%的质保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的质保金无息付清给承包人:(5)变更部分的支付方式:按照集团变更管理办法批准后的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在工程质量合格,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的前提下,按照同期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行支付。14.竣工结算14.2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重庆市城建档案馆专项验收合格的完整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由发包人委托结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预结算审核,暂定结算审核金额经第二次审计结算,最终合同金额以第二次审计认定的结算金额为准。15.缺陷责任期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及相关规定。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1)扣留国家审计报告审定金额或国家审计机关认可的结算金额的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如果缺陷责任期满,国家审计还未完成,以暂定审核结算金额的5%退还质量保证金。16.1发包人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逾期3个月内不承担责任,从4个月起以逾期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的5%,质保金不计利息。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以最长的5年计算)满后,将剩余保修金退还承包人。
2015年11月6日工程开工。2016年11月16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7年8月10日四川华企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金州小学校办理了重庆两江新区金州小学校房屋实物移交。移交实物为1#、2#楼2层及以上楼层(不含车库)所有房间及公共区域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2017年11月16日四川华企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金州小学校办理了重庆两江新区金州小学校房屋实物移交。移交实物为1#、2#楼、3#楼及地下车库、室外运动场、环境景观等所有房间及公共区域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2017年12月5日金州小学校进行了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2017年12月14日,工程名称金州小学校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工程名称北部新区金州小学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名称北部新区金州小学校施工总承包合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定案金额105633735.41元。
2018年5月29日,工程名称北部新区金州小学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名称北部新区金州小学施工总承包工程(门窗拆除、安装),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定案金额392422.19元。
2019年11月27日工程质保期核查表,工程名称北部新区金州小学工程,竣工验收时间:2017年8月30日,质保期: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核查时间2019年11月22日。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及有关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北部新区金州小学工程,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结构、防水、土建及装修、室外环境等工程内容、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业主在使用中存在相关质量问题的整改,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质保书及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现已处理完毕。核查意见及结论: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质量保修的各项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后存在的有关质量缺陷已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同意按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退还质保金。核查组织及会签栏中重庆两江新区金州小学校盖章。城市建设工程处**签名。
2019年11月27日,四川华企公司向城市建设公司发出《金州小学项目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内容为,我司承建的北部新区金州小学工程项目,已于2017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学校投入使用,同年12月完成工程竣工审计结算,我单位仅收到审计金额的90%工程款(已收工程款:96117319.57元),目前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已满,并已完成学校相关维修工作,根据合同第15.3.2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如果缺陷责任期满,国家审计还未完成,以暂定审核结算金额的5%退还质量保证金,目前一审审核结算金额为106026157.6元(其中防水总金额为:2796019.01元,需扣除的防水金额为:279601.9元),本次申请支付金额为:4467730.2元。**于2019年11月28日签字并备注金州小学校工程除防水工程外,其余按竣工验收时间均已到质保期,同意按合同及相关文件执行支付质保金。
2019年11月28日,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北路新区G分区金州小学项目防水工程造价确认的说明》,内容为,我司于2018年已完成对《北部新区G分区金州小学》项目结算的审核工作,审核总金额为106026157.6元,其中防水工程的审核造价为2796019.01元。
2020年1月14日,四川华企公司向城市建设公司发出借款申请,以项目投用已两年有余,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为了维护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提出借款申请,用于支付该项目欠付的材料、设备款等,借款金额为4400000元。借款期限到下次拨付工程款项时止,并**:一、**所借资金仅用于支付北部新区金州小学项目的材料、设备款等;二、**以该项目的剩余应付工程款作为还款担保;若该项目经国家审计后的审减金额,大于贵司未支付的应付工程款金额,愿在贵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按贵公司要求的形式将差额部分缴至贵公司;三、所借资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借款及利息在下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020年1月16日城市建设公司2020年第1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中载明,三、研究金州小学、星辰中学(原金山中学)、星湖学校项目工程质保款支付事宜。按施工合同约定,一审后支付至一审总金额的85%,二审后再支付至二审总金额的95%,如果质保缺陷责任期满,二审还未完成,以暂定审核结算金额的5%退还质保金。目前金州小学校于2017年8月底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正式使用,均已签核《工程质保期满核查表》。现学校各参建单位提出退还质保金申请,鉴于资金来源不确定,且市财政局节前尚未委派二审单位,同时三所学校各建设工程合同均已支付至竣工结算一审总金额的90%。为保障节前安全维稳,经研究,会议原则同意暂以借款方式解决。同时,施工单位要**支付借款利息,今后冲抵建设成本,归还财政。
2020年1月20日,城市建设公司向四川华企公司转账4400000元。
2022年8月8日,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地产集团的委托作出竣工结算审核书,结算价102896872.77元。当事人均明确该结算审核书中包含了北部新区金州小学施工总承包工程(门窗拆除、安装)的费用。
四川华企公司和地产建设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均认可除2020年1月20日支付的4400000元外,其余的已付款为96117318.74元。四川华企公司主张4400000元为借款,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地产建设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主张4400000元应当在本案的应付款中抵扣,但还应当扣除4400000元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款条件成就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认为,四川华企公司与城市建设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于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为“(4)留国家审计审定金额5%的质保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的质保金无息付清给承包人”,“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及相关规定”。2015年11月期间适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为“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二十四个月”。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即主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退还条件并不明确。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以最长的5年计算)满后,将剩余保修金退还承包人”。此处的质保金退还条件明确,从2017年1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2022年12月4日质保期届满。但地产集团公司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在之后的2019年11月27日工程质保期核查表和2019年11月27日四川华企公司向城市建设公司、发出《金州小学项目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中均表述质保期为两年,即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其中《金州小学项目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中四川华企公司和地产集团公司均明确除防水部分外,其余质保金已届支付期。应当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改变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将质量保修金中除防水部分的支付时间均更改为2019年8月30日。防水部分的退还时间节点仍为竣工验收合格期满后五年,为2022年12月4日。
对于地产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支付的4400000元问题,不管是四川华企公司的付款申请还是地产建设公司的会议纪要中均明确该笔款项应当在向四川华企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故该款在应当从本案的工程款中抵扣。
对于应付工程款双方无争议为102896872.77元,本院予以确认。此款项的5%即为质量保修金,为5144843.64元。其中防水部分的质量保修金为139800.95元。从本院就上述质量保修金退还的认定来看,质量保修金应当在2019年8月30日退还5005042.69元。
已付工程款为96117318.74元+4400000元=100517318.74元。
故地产建设公司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尚欠四川华企公司工程款2379554.03元,其中防水部分的质量保修金为139800.95元未届支付时间节点,不应支付,余下的2239753.08元地产建设公司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应当支付。
对于440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问题,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缺陷责任期满,国家审计还未完成,以暂定审核结算金额的5%退还质量保证金”,即2019年8月30日时地产建设公司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公司即应当支付暂定审核结算金额的5%部分的质量保修金给四川华企公司,为106026157.6元×5%=5301307.88元,但在2019年8月30日,地产建设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仅支付了96117318.74元,为暂定审核结算金额的90%。故4400000元地产建设公司和重庆市地产集团无权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四川华企公司要求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的二次审计结果为2022年8月8日,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95%的工程款付款条件才成就,故对四川华企公司要求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9753.08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56.88元,由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702.11元,由被告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55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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