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2331执恢2号
本院在执行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禄丰县***鑫联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06218.35元及其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禄丰县***鑫联自来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禄丰县***鑫联自来水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禄丰县***鑫联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06218.35元及其利息;(2)负担申请执行费10462元,合计:816680.35元。被执行人禄丰县***鑫联自来水有限公司已履行了6万元,尚未执行746218.3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已被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具备执行条件,特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846218.35元,本院已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禄丰县***鑫联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给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846218.35元。因此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禄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