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233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作出(2019)云2331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37218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2020年12月26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执行人***、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保证在2021年5月30日以前支付。以上协议签订后本案可以结案处理,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以上协议内容,将对该案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终结执行,现予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