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233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的(2019)云2331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将执行款40000.00元缴入本院执行专款账户,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5日将执行款全部发放给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