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禄丰县土官镇小学、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87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大专文化,现住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顺,云南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丰县土官镇小学。
地址:禄丰县土官街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314319770244。
法定代表人:王京华,系该小学校长。
被告二: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禄丰县星宿大街翡翠湾小区18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194892735。
法定代表人:李国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禄丰县土官镇小学、云南省禄丰县东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以组织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475元。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红艳
审判员 杨异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