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新闻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再审申请人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民终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