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欣源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欣源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沃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源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沃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136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源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沃联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218592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沃联科技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四川省欣源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欣源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18592元,被执行人四川沃联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源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8592元。
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13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