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3民初20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喜,系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系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回族,系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74元,减半收取54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芬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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