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8民初52号
原告:***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尕英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晨光绿景D区。
被告:五家渠市绿洁市政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长征西街7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池,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家渠市绿洁市政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现原告***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