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2594号
原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关街6区2丘83幢9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尕英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