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黑0103民初258号
原告哈尔滨华顺北方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庞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有效。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31882元及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华顺北方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货款731882元及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31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9元,由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静
书记员 王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