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保5号
申请人:魏志,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滨街4号。
法定代表人:牛焕章,董事长。
被申请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龙,总经理。
申请人魏志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06民终184号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6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常克明
执行员 任俊儒
执行员 赵晓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