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庞坤,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璐,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滨街4号。
法定代表人:牛焕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一审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2月4日以(2021)辽0604执保30号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564664元,在二审中,本院依中院委托执行函对上述银行存款续冻结,现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6民终1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5187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