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682民初77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滨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四北街6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12980元及利息(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分公司)签订《凤凰首府住宅小区二期消防工程》,约定由原告施工“凤凰首府住宅小区二期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为凤城市**公路与凤山路交汇处,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且消防工程已验收完毕,凤凰首府住宅小区二期早已投入使用。2018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针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被告已在《丹东消防工程款结算明细单》签字**确认,明确该工程结算金额为612980元,已给付100000元,尚欠512980元工程款至今仍未给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现依法提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512980元及利息68541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履行方式:由法院将已冻结被告的账户存款直接划转给原告**,金额:本金512980元、利息68541元、案件受理费4465元、保全费3600元,总计589586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保全费3600元,由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书
人民陪审员 王淑英
人民陪审员 齐帮士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