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
委托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滨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四北街6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以(2021)辽0604执保23号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的存款230847元,2022年1月18日续冻结,现本院已从上述账户中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18638.16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及交纳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的存款12208.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沙 丹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