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滨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一审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2月4日以(2021)辽0604执保30号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564664元,在二审中,本院依中院委托执行函对上述银行存款续冻结,执行中,本院强制划拨上述银行存款中的518719元,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丰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459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李 健 执行员 郭 丹 执行员 沙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