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6736035197。法定代表人:徐平,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西双十贰城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78584721P。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郭春山,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罗青,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罗力,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拉祜族,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被执行人:海燕,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邢映玲,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春山、罗青、罗力、海燕、邢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1701475.63元、执行费194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郭春山、罗青名下的房产位于景洪市(房产证号00××**)、景洪市大沙坝览江苑6栋1单元102号(房产证号00××**)、景洪市大沙坝览江苑2栋1单元1702号(房产证号00××**),上述房屋由河北省高碑店人民法院首封,但房子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与高碑店人民法院协商,申请将房屋处置权移送本院,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评估拍卖上述房屋。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林权、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