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天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景洪市勐海路**西双十二城国际公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78584721P,
法定代表人人:张国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社,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曼达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MXKXM2C,
法定代表人:易南华,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涉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1785069.51元、执行费202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动产、不动产、林权、土地、存款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