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104号之一
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东王各庄村。
经营者:李宝兴。
被告:云南华侨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云南华侨城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2号西双十贰城国际公馆1栋306号。
法定代表人:陆德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村南。
经营者:刘彦明,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与被告云南华侨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由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