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387号
申请执行人:***德和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8U8XP,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78584721P,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2号西双十贰城国际公馆1栋306号。
法定代表人:陆德华。
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
申请执行人***德和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5.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