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7019号

原告: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城内社区迎熏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74704517R。

法定代表人:陈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中浩公司无需再支付***医疗费。2.请求依法判决中浩公司只需支付***两周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46.7元。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9月14日进入中浩公司工作,与中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月工资为4,600元。随后,中浩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作保险。2018年11月5日下午16时许,***在工地受伤,住院治疗10天,期间花去医疗费21,908.8元,中浩公司工地负责人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在其《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对所有医药费已经由中浩公司承担已经予以确认。故中浩公司已经支付完***所有的医药费,中浩公司无需再向***支付。***的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情为:右锁骨骨折。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锁骨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2周-2个月,应依法认定为2周,故中浩公司需支付给***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600元/月×14/30=2,146.7元。故提出上述请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辩称:1.中浩公司请求不需再支付被告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受伤后,送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21,908.68元,中浩公司工地负责人在住院期间已垫付医疗费20,000元,之后,承包者在结算***工资时,将其所垫付的医疗费在工资中予以抵扣,故中浩公司至今未支付给被告医疗费;2.原告请求只需要支付给被告停工留薪期2,146.7元也没有依据。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锁骨骨折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至12个月。本案中被告受伤情况比较严重,因此裁决书中只支持4个月已经低于上述规定;3.原告应支付给***的赔偿款远不止原告所主张的“两周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46.7元”。(1)***的月工资双方约定是每天260元,因此***的月工资为7,800元。原告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14日,且上面“***”三个字也不是***所签。裁决书中认定***的月工资为4,946.5元也是偏低;(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7,800元/月×0.5月=3,900元;(3)中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明显伪造,因此中浩公司应支付给***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11月5日):260元/天×111天=28,860元;(4)中浩公司应当支付给***以下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260元/天×180天=4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元/月×9(个)月=70,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0元/月×5(个)月=39,000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7,800元/月×5(个)月=3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0天=500元;护理费:200元/天×30天=6,000元;交通费:500元;中浩公司事先垫付医疗费后在***的工资中扣回了该款项,因此医疗费为21,908.68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综上,***的仲裁请求合情合理,请求法院驳回中浩公司的诉讼请求,按照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判决。

在诉讼中,中浩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劳动合同一份,因为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写时间,时间给写错了,但是签字及捺印均是***所为。欲证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4,600元。

证据二工伤认定书一份,欲证明:仙游县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为右锁骨骨折。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员申请表各一份,欲证明:中浩公司为***办理了工伤保险。

证据四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一份,欲证明:中浩公司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中1、2项不服。

***的质证意见:

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合同书上乙方签字及手印均不是***所为,劳动合同书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与实际时间不符,该证据上工资金额系中浩公司在***工伤受伤后伪造的,不能证明中浩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实际工资每天260元。

2.对证据二、证据三没有异议;

3.对证据四的三性无异议,仲裁书对医疗费2万元在工资中抵扣予以明确了。

本院认为:1.***虽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即认定***与中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月工资应认定为每月4,600元;2.证据二、证据三因***没有异议,则本院予以确认;3.证据四的真实性双方没有异议,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欲证明:1.***所受伤害性被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中浩公司应当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的依据。

证据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欲证明:1.***的伤残为九级;2.中浩公司应当支付给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的依据。

证据三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发票、费用明细各一份,欲证明:1.***受伤后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计21,908.68元,医生证明二次取钢板的费用为7,000元;2.中浩公司应当支付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的依据。

证据四证明一份,欲证明:***工伤医药费是马某垫付的,后来该医药费被原告在工资中扣回。

证据五证人马某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我是中浩公司的班组长,我与***是姐弟关系。

***受伤我在场,受伤后送到县医院,住院住了10天左右,花费医疗费2万多,医疗费是我去交的。医疗费的3万元是三棵树公司转给我的,但没说作为医疗费,只是因为我没有钱。后来三棵树通过中浩公司把我的工资抵扣了。但目前我被扣的三万元工资没有证据提供。事发的时候我只跟中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由中浩公司支付,没有与三棵树签订合同。

中浩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

1.对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

2.对证据三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发票、费用明细无异议,二次取钢板的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有异议。停工留薪期应该以医嘱为准。

3.对证据四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医药费被中浩公司工资中扣回。证明人也没有出庭,无法证实所要证明的内容。

4.对证据五证人质证意见:证人是***的亲弟弟,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能采纳,证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工资是被我方抵扣的,都是证人与三棵树之间的事。

本院认为:

1.中浩公司对上述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则本院予以确认;

2.中浩公司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则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主张,待后在确认损失项目、数额时进一步评析;

3.证据四因为出具证明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且因中浩公司不予认可,则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4.证人马某虽是***的哥哥,但该证言内容体现三棵树公司与马某之间又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住院期间医疗费是由三棵树公司转给马某并由马某予以支付,结合中浩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明确其主张的已支付医疗费的支付人及支付方式和***在答辩中自述其医疗费已由“中浩公司工地负责人在其住院期间已垫付医疗费20000元”,则马某证言的可信度较高,本院予以采信。即可认定,***的医疗费已由中浩公司的关联客户三棵树公司支付。对于之后三棵树公司是否通过中浩公司从马某的工资中扣回,则马某可根据有关证据另行主张。

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于2018年9月14日与中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中浩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交纳相关费用。2018年11月5日下午4点许,***在中浩公司承建的坝下新天地A地块6#楼第五层的脚手架上粉刷外墙时不慎跌落至第四层被掉落的脚手架砸伤,被送往仙游县医院住院医疗10天,花去医疗费21908.68元。该医疗费由中浩公司的合作单位三棵树公司转给***之哥马某并由其予以支付(三棵树公司之后是否通过中浩公司在马某的工资中予以扣回,马某可根据有关证据另行主张)。2018年12月29日,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仙人社工认[2018]3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所受伤害系工伤。2019年6月6日,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莆劳鉴[2019]第23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的伤残为九级。2019年7月17日,***向福建省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事项仲裁申请。福建省仙游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仙劳仲案[2019]156号裁决书裁决:一、***与中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11月6日解除;二、中浩公司应支付给***医疗费21908.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7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427.18元;三、***的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住院护理费由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核定拨付,具体金额以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核算为准;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浩公司不服裁决,于2019年9月27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作出上述答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劳动者、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1)因***的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规定,***提出的医疗费(包括二次医疗费用)、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支付,中浩公司可不予承担;(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中浩公司支付。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并参照莆田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该数额为:4,946.5元/月×5(个)月=24,732.5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受伤之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于2019年6月6日评定伤残等级,则***同意按照福建省仙游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仙劳仲案[2019]156号裁决书裁决由中浩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786元,没有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数额范围,本院予以准许。中浩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其只需支付***两周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146.7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是自愿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则其认为中浩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中浩公司承担,中浩公司在本案中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不再予以支付(后续医疗费应当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除此之外,***在诉讼中请求法院按照仙劳仲案[2019]156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判决,经审查,该裁决结果的项目及数额均没有超过有关计算标准,故本院可予采纳。对***与中浩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因为在本案诉讼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且双方没有再续合同,故本院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解除时间因于本案意义不大而不再作认定处理。对于本院认定***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即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及相关款项,***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机构予以核定支付,中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办理。中浩公司上述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不再向***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1,908.68元;

二、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工资19,786元;

三、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32.5元;

四、***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满后)、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不予支付,均应由***向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申请拨付,具体金额以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核算为准。中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办理。

五、驳回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中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新发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人民陪审员  林国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晓霞

书记员张慧真

附:引用或参考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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