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3民初1993号
原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2#楼2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登记立案,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