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05民初30074号
原告河南科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电子学会,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河南科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电子学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提供的付款回单主要显示: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并注明“省电子学会会费”。原告称被告收取该款系不当得利。
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该款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会费,并提供其章程、学会文件、理事会名单、原告公司人员出席学会活动照片等证据,称原告系其会员,参与学会组织相关活动,并支付相应会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应当对其所主张的被告获得不当利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付款回单注明“省电子学会会费”,不能证明该款系被告获得的不当利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科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河南科嘉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潘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