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98643218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新世纪大厦12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5641126570,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街105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2、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3、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神华准格尔能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因工程未结算暂无法执行到位。 4、2021年12月8日与申请人陕西圣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其财产查询结果,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且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